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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2020-07-14
帮退役士兵“算算账”
来源:本网原创 浏览:1437次

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费用结算

  1、复员费。军龄不满10周年的,每满1年发1.5个月基本工资(军衔、军龄工资,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,计算基数包含边远地区津贴、高山海岛津贴);军龄不满15周年的,每满1年发2.5个月基本工资;军龄不满20周的,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;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,按年标准的1/2计发。

  2、一次性退役金。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,其中获中央军委、战区(军区)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,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%,获二等功的增发10%,获三等功的增发5%。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,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,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。

  3、安家补助费。复员到大中城市的:10周年以内的,每年发给0.5个月基本工资;10周年以上的,从第11年起,每年发给1.5个月基本工资。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:10周年以内的,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;10周年以上的,从第11年起,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。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。

  4、回乡生产补助费。复员回农村的士官(入伍时为农业户口),军龄每满1年发给1.5个月的基本工资;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,减半计算。

  5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。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,经军以上机关批准,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,最高5000元,最低1200元。

  6、住房资金。此项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,服役期满,按现行标准,中士约为9.73万元,上士约为13.5万元,四级军士长约18万元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在服役期间办理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,需根据《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》,将个人住房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,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。

  7、伤亡保险金。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,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,领取过完伤亡保险金的,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。

  8、退役医疗保险金。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,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,不参加医疗保险的,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。

  9、奖励工资。资条件的人员,计发奖励工资,包括基本工资、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。

  10、复员差旅费。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。

 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费用结算

 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、住房资金、保险基金。一般情况下,当年满服役期人员需等到次年4月份下达转业命令、7月份结算,期间工资由部队供应(转业命令下达后取消工作性津贴)。结算经费包括:

  1、生活补助费。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,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。

  2、安家补助费。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,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,发4个月工资;从第11年起,每满1年增发0.5个月工资。

  3、退役医保险。每月从工资中扣除,退役时一次性发给。

  4、退役养老保险。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

  5、差旅费。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。

  有关文件依据:

  1、关于调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(军后财2016〔603〕号)

  2、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后财〔2015〕1726 号)

  3、《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后财〔2015〕 1727 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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